Article 35

In force

养老服务组织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不得以还本付息、给付回报或者约定回购等方式诱导社会公众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养老公寓、预售卡、优惠卡或者投资养老服务项目。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行业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侮辱、虐待、殴打老年人;

(二)偷盗、骗取、强行索要或者故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

(三)泄露在服务活动中知悉的老年人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