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带入、存放、使用烟花爆竹、冷烟花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擅自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的中庭、室内步行街等共享空间布置可燃物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