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可燃物品的场所确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报警、疏散、逃生等设施,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有条件的,推广使用自动消防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