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的;

(二)阻碍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示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情况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