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依法缴纳。

企业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且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以按照规定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时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依法缴纳所得税。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