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一)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管理制度,规范科技成果的登记、确权、转化方式、成果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合同管理、转让履约、收益分配、异议处理等,并明确相关事项受理周期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
(二)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三)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
(四)依法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决策。制定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按照本单位重大决策事项的相关规定审议通过,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