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对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救助的,应当依法实施救助,并在十日内予以答复。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可以向其提出督促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开展督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