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低收入、留守、单亲、失去独生子女、老龄、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以及患精神疾病、重大疾病等困难妇女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扶、就业创业、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