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本省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签发的电子证照应当向省电子证照库实时归集,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中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并规定证照、签章等电子材料具体业务应用场景。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证明、电子签名、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版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主体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公用服务事项,可以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和加盖电子印章或者使用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签名进行确认的电子材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材料,但依法应当核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