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内容,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对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有关部门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办理环节,不得要求经营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线下政务服务机构等渠道发布。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步更新。

有关部门和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方式,保证政务服务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常态化实施,实现多个事项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端受理、一次联办。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