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整合全省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经营主体缴费和拒绝违法违规收费提供查询依据。

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越权收费、重复收费的,经营主体有权拒绝缴纳,并向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及时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