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加工和经营假冒人参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加工经营的人参及其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