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参及其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或者主办者,未履行查验、检查或者报告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