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边防统筹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导边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边防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边境地区治安、人口、户籍和边境生产作业管理,边民往来管理和出入边境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检查管理,防范打击边境地区跨境违法犯罪活动,侦办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实施出入境边防检查、口岸限定区域管理。
外事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边境地区涉外工作和界务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边境地区公安工作,指导、监督边境公安机关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边境地区违法犯罪活动。
海关负责边境口岸等的进出境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海关监管、检疫。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共同做好边境管理工作。
边境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边境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