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越过边境拦阻设施的;
(二)擅自在边境前沿地带进行测绘、勘探、电影电视拍摄和水利交通工程建设、水文监测等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国境桥梁、拦江大坝上游览和其水域上下游各一百米范围内进行捕鱼、游泳、滑冰等活动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界江及岸边从事砍伐树木、挖取沙石、修建堤坝、开渠引水、疏浚航道等工程作业的;
(五)变卖、藏匿、使役、宰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处置越界进入我国境内牲畜家禽的;
(六)从事其他危害边境秩序及安全的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