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出入国境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的有关证件和手续,经国家规定的口岸或与邻国商定的边境通道通行,接受口岸联检单位的出入境检查检验。
移民管理机构在出入边境地区的交通要道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边境检查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检查点,对出入人员和车辆等进行通行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进入我国边境地区从事探亲、旅游、边民互市贸易以及经过批准从事其他活动的毗邻国家人员,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活动,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