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下列指导、服务:

(一)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章程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

(二)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标准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

(四)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电子商务、农产品展销会等营销方式,宣传、推介农产品;

(五)组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人员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

(六)协调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