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按照下列规定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一)政府投资建设有运营或者管理单位的,由运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社会捐赠或者彩票公益金资助建设的,由接受捐赠或者接受资助的单位负责;

(三)社会力量举办的,由产权人或者其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配套建设,有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单位的,由公共体育设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辖区内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超出质保期或者没有约定具体单位承担修理、更换义务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修理、更换。

Local Regulations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