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
(一)电梯突发影响使用安全的故障;
(二)消防、供电、供水、排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属于专业经营单位责任范围或者尚未向专业经营单位移交维修责任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脱落松动,玻璃幕墙炸裂,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
(五)其他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房屋主管部门审核后可直接拨付申请额度百分之五十的资金,维修完毕后据实结算。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工程结算和应急备用金使用情况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发生本条第一款所列紧急情况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