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车位(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后,将车位(库)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出售、出租的车位(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出售、附赠,平时用于停放车辆的,由停车位使用费收取方负责维修、保养。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物业区域内划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