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对物业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迁移、拆除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