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公布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