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筹备组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和业主、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二分之一。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者乡镇党委、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成员名单在物业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二元且总额不低于一万元、不高于五万元的标准承担;老旧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