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物业配套设施建设,向业主和前期物业服务人交付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移交承接查验资料,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承接查验协议应当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内容,向业主公开。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双方不得通过恶意串通,伪造有关文件、资料,隐瞒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情形等方式,损害业主利益。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房屋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