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新丰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水污染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协商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每年适时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新丰县人民政府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新丰江流域保护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处理。

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涉及新丰江流域跨区域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与韶关市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