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号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