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以布局公共停车场,建成后不得影响地上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利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