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确定,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公共交通枢纽站及换乘站配套停车场、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和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停车场实行适用议价规则的市场调节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并设置合理的免费停放时长。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一般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