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每年组织优化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区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应当听取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泊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议,并将方案草案在门户网站和泊位路段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征集意见建议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征集意见建议情况、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治理、交通管制、交通状况变化等情况临时调整或者取消道路停车泊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