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经营者、收费标准、车位数量等信息,在出口及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处理异常情况的联系电话;

(二)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志;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五)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七)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本市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八)提供电子、现金等多种收费方式,并在收费后向机动车停放者开具发票,使用电子发票的停车场应当在收费后即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推送给机动车停放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