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