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各项协商活动。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三十日内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