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开下列村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水电费收缴、各项费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四)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五)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组织协商确定的事项及其落实情况;

(九)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村务;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