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具体名额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的大小、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提出建议,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