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村民小组设组长一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副组长一至二人,协助组长工作。组长或者副组长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本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简称村民小组长),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的三十日内推选完成。
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村民小组长。
村民小组长的推选、罢免、辞职、职务终止、补选办法参照《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