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并视情况需要予以公告。村民代表应当就会议讨论事项在会前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驻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