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利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进行租赁等经营的,其租赁等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租金不得明显低于周边同类物业市场租赁价格。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共有物业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共有物业经营收益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年三月底前公示上一年度物业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7,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