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已有约定的除外:
(一)电梯新安装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多个所有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所有权人协商确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出租自行管理的电梯的,出租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委托物业服务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按照前款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未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