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坏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建设单位在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落实渔业资源保护措施。在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开展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省海洋经济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补偿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