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省交通运输、海洋经济、商务、海事等部门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绿色新型船用燃料加注站布局,优化绿色能源船舶加注监管方式,推广使用新能源船舶和港口岸电。

港口运营企业应当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逐步扩大港口清洁能源设备、船舶和车辆应用规模。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