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擅自在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追缴擅自在管道直饮水供水管道上直接取水的水费,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按照相同用水性质的正常用水量的三个月的标准追缴水费,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二)对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农村牧区饮用水用水户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转售公共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其他用水户,处以可认定水量水费三倍以下罚款;水量不能认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