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