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统筹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防火安全规范纳入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