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即时配送等服务的经营者、电动自行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员,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使用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等行为,对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每月开展防火检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四)每月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员工使用拼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及时采取措施改正;

(五)按照国家规定对超过生产日期五年的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开展健康评估,及时更换评估不合格的蓄电池;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