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0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殡葬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殡葬设施建设、殡葬设备采购、丧葬用品采购以及销售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三)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殡葬设施予以批准、建设;
(四)对违法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生态破坏、公共财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