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公墓应当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推行墓位和墓碑小型化,并划定一定区域实施生态安葬和骨灰格位安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禁止变相扩大墓位占地面积或者使用高档材料。禁止设置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志物。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 State Council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