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城市管理制度和城市专项规划,建立城市管理协调和调度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依法承接城市管理领域的服务、执法等事项,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动员、指导本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与城市管理活动,发现并报告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