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毁损城市绿地或者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违反公园绿地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在城市公园绿地内种植蔬菜、晾晒物品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城市公园绿地内堆放杂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