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开展历史文化、文物等资源调查。发现具有保护价值对象的,应当收集相关重要信息,向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将其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的意见,经开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评议同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开封古城保护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