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活动是指以增进全体公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各种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体育彩票公益金投资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健身活动的广场、文体活动站、体育场(馆)、游泳池、健身房、健身路径、健身公园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6